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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留学签证被拒签?

2016-09-05 13:48: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一名印度女子申请来加拿大留学遭签证官拒绝,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在司法过程中已错过来加上学的时间,不过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表示,不能因此即认定该案的司法复核已失去意义,因为签证官所作出的决定是否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更为重要。法官裁定准许原告司法复核,将其签证申请发还另一名签证官重新审核。

  案中印度女子出生于1983年9月,在2005年11月结婚,2006及2009年先后诞下两名小孩。她于2000年6月至2005年4月在印度一家专上学院修读英国文学,获学士学位,在2012年再在印度获得另外一个与教育学有关的学士学位。她于2014年9月至12月在印度一家餐馆担任助理经理。

  该女子于2014年12月1日呈交资料,指自己将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安省彼得堡市的Fleming College修读一个酒店及餐馆管理的课程(program),要求申请加国的学生签证。加拿大签证官以其申请不符合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及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其签证申请。拒绝信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并表明是基于“其他理由”(Other Reasons),具体原因是申请人所陈述的来加学习内容,相对其以往的专业资格、教育背景、学科差异,以及工作经历、未来的职业规划和打算等而言,听起来不合理。

  在移民部的“全球个案管理系统”(Global Case Management System)中针对这宗申请,有移民部官员于2015年6月11日留下的注释,其中写到:“有关申请资料没有消除我对于申请人学习目的的怀疑。考虑申请人修读课程的差距(the gaps in studies)、其雇主情况、她在加拿大的强大的家庭关係、她的教育及工作背景,我不能信服申请人的学习目的是合理的。申请人没有令人信服她是一个真实的学生和临时居民,将在学习期结束之后离开加拿大。”

  联邦法院日前对案件作出裁决。女法官汉尼根(Justice Heneghan)认为,参照以往的法院裁决判例,综合事实与法律法规,以“公平合理”的标准(the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作为衡量,签证官作出的拒签决定应该重新考虑。

  法官指出,所谓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意味着签证官作出的决定必须“透明,有充足理由及可以理解。在她看来,仲裁听证纪录(Certified Tribunal Record)中,并没有提到移民官拒绝申请人签证的任何理据,因而没有达到上述的公平标准。

  移民部除在法庭上坚持拒签决定合理之外,更表示该宗案件不应继续在法庭进行聆讯,因为原告所申请的留学课程早已开始,现时再讨论是否发给她学生签证已没有意义。法官不认同此一说法,并引用另一案例中的判词表示案件并非作废,“双方就拒签是否有充足理据的争议仍存在,且案件的决定过程仍具有现实指道意义”。法官裁决,即使错过了上学时间,申请人要求对其签证被拒进行司法复核仍具实际意义。此外,移民官在决定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因此撤销原拒签决定,将案件发还交由另一位签证官重新审核。

  分析拒签原因

  就一般情况而言,留学生申请学生签证被拒大体上有两类主要原因,一是与金钱有关,二是与学习的目的和规划是否真实、合理有关。

  与金钱相关的原因,包括申请者是否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支持其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以及申请人所申报的经济来源是否真实,譬如会审核留学申请人父母的收入情况、所申报的工作、职位是否真实等等。与学习目的有关的原因,是申请人必须令签证官信服他(她)确实需要来加读书,来加学习的计划是真实的,与其过往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是相辅合的。简单而言,申请留学的目的真的是来加上学,而不是以上学为跳板抱有其他目的。

  这一宗案例表示,申请人本身已有两个大学学位,分别是英语和教育,她要申请来加修读一个大专学院提供的几个月的酒店和餐馆课程。移民官会有这样的疑问:她能否在印度修读这些课程?修读这些课程是否真的为了她今后有更好的职业发展,还是以此作为跳板?另外,申请人在原居地已结婚并有两个学龄期的孩子(10岁及6岁),是否有计划在她留学时将小孩带来加国上学?如果不是,她作为一个母亲何以能够离开家庭小孩到加拿大修读一个几个月的课程?这些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地方。所以移民官很可能认为她不是一个真实的学生而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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